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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7问题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在争议中前行

一名等待死刑复核结果的在押犯 本网记者 居杨摄
本网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至今仍然清晰地记得,去年2月14日情人节那天,他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在此之前,他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无疑是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死刑辩护”的广告现身媒体,北京招聘刑辩律师的广告在网上也盛行一时。曾有律师预言:“死刑辩护是继‘证券律师’、‘房产律师’后的第三个能成就一批律所的特殊法律服务领域。”其实,死刑复核对于律师来说,不仅仅是多了一项业务那样简单,对于一个新的程序从陌生到熟悉所经历的过程也并不轻松。 在前不久召开的首届刑辩律师论坛上,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成为热议的话题: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运转一年间的感受有哪些?复核程序中还有那些问题亟待解决?法官、律师包括学者都有话要说。大家从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这一共同目标出发,各抒己见,各方观点激烈交锋。不管对死刑复核程序本身有什么样的分歧存在,但有一条大家看法是一致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巨大进步,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日臻完善成熟。 最高法院大法官张军指出,过去的一年是我们国家刑事法制作出重大改革并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运行一年平稳,赢得了社会各界普遍肯定。在这个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付出了很大的辛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死刑案件是刑事辩护律师接受指派义务出庭辩护,行使法律援助的职能。 正像一位学者说的那样,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但是对于这项制度的改革来说,它仅仅是个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死刑复核程序中会因为有了律师的介入,案件会更加公正、复核程序从而会更加严谨;而律师因为有了死刑核准这一程序,便有了更好地施展自己才华与智慧的舞台。 在这次研讨会上,记者获悉了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大法官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保障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规定》即将出台,主要就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障律师权利、保障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作出规定。 另一信息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正在起草《死刑案件辩护纲要》。随着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的作用会大大加强,死刑案件的核准质量将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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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发展规律看,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围绕着保障人权进行的,在人权保障的规律之下,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问题、约见问题、死刑案件辩护问题应该完善。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将律师一年的实践总结为七大问题。 问题一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独立司法程序,司法援助如何实施?假设在这个程序下没有律师参与,法院要不要指定律师给他进行辩护,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需要明确的。 问题二在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律师能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关于这个问题,过去基本上是不行的,只能二审律师延续,在条件允许时候,我们希望最高法院有个明确的态度。 问题三律师能不能阅卷,能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复制案卷,尤其死刑复核程序,新聘任的律师,材料可能没那么充分,我们希望最高法院同意律师阅卷;阅卷问题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特别是新律师阅卷的问题,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最高法院不接待律师阅卷。 问题四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的问题。这可以分成两个问题来说:比如律师有线索又有能力自己调查取证,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是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接受律师调查的证据。问题在于如果律师能力不够,不能完成调查取证,能不能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这可能就是一个问题,我们也希望在这方面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比较明确的解释。 问题五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复核阶段委托新律师,新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被告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关于死刑复核期间律师介入、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等规定。并且死刑复核五个庭的地域管辖和分工没有公开,有律师连辩护意见寄给哪个庭都不知道。现在省高院何时将案卷送交最高院、最高院何时进行复核,律师无法从正式渠道获知。 问题六死刑复核阶段可否提交新证据。提交证据应该是可以的,最高法院可以接受律师提交新的证据,问题是要提交新证据,怎样办理提交手续,如果有新证据,需要最高法院进行核实,具体怎样操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规范这些做法。 问题七死刑复核辩护律师的工作究竟是以什么样的状态在复核裁定里得到呈现?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该附卷。换句话讲,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所强调的只是要听,是否听取,如何听取,听了以后有什么反映,是反对还是肯定,这个律师无权过问,意见只是附卷,证明你提出来过,但是在死刑复核裁定里,不加以体现。 如果辩护律师的参与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定位,他的身份是很模糊的,他所提出的意见究竟是辩护的意见还是公民意见,在判决书当中不能作为正式的主体身份加以呈现,法院也无须回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技术问题在根本意义上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让死刑辩护律师有规可循
———李贵方谈全国律协《死刑案件辩护纲要》
本网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早在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律协刑委会起草了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能出半点差错。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中作用更为重要,尤其是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更需要强化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有这样一种普遍要求,希望律师在死刑案件中发挥更好的辩护作用,也对改善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提出过一些具体意见 >>>【详细】
“程序”: 一名死刑辩护律师的困惑

本网记者 陈虹伟 焦红艳
因为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执掌的缘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比较有特色的律所之一。2007年该所一共代理了四起死刑复核案件。京都所律师柳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与法官联系起来比较复杂,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尽管法官普遍态度不错,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但是,在他代理的其中两起案件中,柳波还是遇到了一些程序上的问题
转自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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