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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对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不能一刀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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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行条例暂行规定不能一刀切 法制网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李立 针对现行法规中存在一些年代久远的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受到社会质疑的问题,记者今天采访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获悉,此次法规规章清理,不会对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实行一刀切。这位负责人说,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如果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不属于适用期已过,不属于调整对象已消失,同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依然不成熟,就应当继续执行或者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其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相关阅读 规范性文件应设有效期 陕西规定阶段性文件有效期5年 法制网讯 记者台建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这是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3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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